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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师资格证的通知

2009年03月10日 08:45:36 来源:教师Office 访问量:762

                  重要通知
   符合条件的老师如要申办教师资格证,请周四下午放学前到校办登记,准备身份证、毕业证、普通话证原件及复印以备审核。
                          ——学校办公室

咸阳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意见




咸政教人字[2009]32号




咸阳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09]7号)文件和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




1、凡符合《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实施办法》规定,户籍在咸阳市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2009届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可按教师资格类别,以毕业院校为单位,统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申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本科、大专小学教育专业和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只能申报相应的小学教师、幼儿教师资格。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教育基础理论要求。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在教师资格认定之前,必须参加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的教师资格基础理论知识(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培训教材采用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指定教材,每门课补修课时不得少于30学时,经省上统一组织的严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人员凭合格证书免于上述课程的考试)。




2)对普通话水平的要求。




对于申请认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3)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能考试




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健康发展的特点,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面试重点是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是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是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坚持正常工作,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由医院对申请人体检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作为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认定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四科考试合格证书及毕业成绩单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入《咸阳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装订册》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有关栏目内,由主任委员签名并加盖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公章;




(四)符合法定认定条件且评审通过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1、报名时间:2009年2月25日—3月20日




2、报名地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行属地化原则。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在本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报名,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咸阳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报名,报名时要现场用数码相机采集申报人胸像。




申请者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户籍本、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收本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6张,同时填写《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3、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和考试:




各县市区报名结束后,于3月20日前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花名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电子版信息分类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领取培训证,于4月5日至17日凭证参加培训(培训地点另行通知)。4月18日在培训院校由县市区教育局发放基础理论考试准考证。4月19日参加陕西省教师资格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考试时间:




教育政策法规   8:10-------9:40




教师职业道德   10:20------11:50




         14:00------15:30




教育心理学:   16:10------17:40




教师资格认定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统一命题、制卷,市上组织考试、阅卷。考试合格者发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之一。




4、专业技能考试




专业技能考试定于6月1日至15日在各县市区举行。主要通过面试、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即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来考察(即试讲,答辨),笔试由市上统一命题。各县区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素质进行考察,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素质进行考察。考察结果填入相应的《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内,并签名盖章,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之一。




测试标准及办法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及办法”,“中学(初级、高级)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在规定的测试时间内,根据本县区市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测试时间,制订详细的测试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符合测试条件人员参加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各县区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立各学科专业组,规定测试题目,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结果,专家组长签署意见,送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结果报同级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5、体检工作。




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由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在县区市人民医院进行;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由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指定医院,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6、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并做出是否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应届师范院校毕业生由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7、信息录入及上报




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6月21日至30日将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各类信息整理录入结束,认真校对,务求准确无误,于7月1日将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纸质档案材料、花名册(一式三份,印鉴齐全)及电子信息上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8、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于7月中上旬召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符合申请认定程序者,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中规定的程序予以评审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有关认定档案。




五、考试费用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属个人自愿行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考试费用。具体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六、有关事项




(一)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解释为准;毕业证真伪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学生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专业划分(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教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者,必须有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二)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人员,原则上其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获得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专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只能直接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小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学科;否则应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与考试。




(三)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其虚假证件,并及时将本人基本信息和虚假证件送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七、工作要求




1、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意义深远的国家法定教师职业许可制度。要向全社会做好广泛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吸引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高素质人员申请教师资格,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严把各个环节,保证工作质量,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随意乱收费、搭车收费。对违反规定影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各县区市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安排,全面如期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5、做好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编辑:任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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