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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孩子受到体罚和侮辱

2009年05月08日 22:21:16 来源:教师Office 访问量:487


随着中国人维权意识的觉醒,各式各样的维权官司雨后春笋般涌现于几乎各个领域。而在强调“以人为本”、“以教育强国”的21世纪的中国,教育领域维护学生不受体罚和侮辱的“春笋”尤其密集。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中,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在我国颁布实施。从此,教师体罚或辱骂学生将会违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必须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更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编辑:大秦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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