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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教育惩戒势在必行

2009年05月08日 22:25:57 来源:教师Office 访问量:531


素质教育,不是为了让孩子在人工的温室中成长。而进行教育惩戒,就成了我们必要探讨的问题。怎样才能适当而有效的进行教育惩戒呢?笔者的看法是: 1、教育惩戒的前提是尊重,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伤害孩子的尊严。与人和谐相处的第一条天规就是尊重,这条定律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种族和任何文化背景。而我们的“身教”对孩子建立良好的社会功能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我们以何种态度来对待孩子,孩子也将学会以这种态度来对待别人。与此同时,需要我们教育者时时分辨并谨记的一个问题就是:“教育惩戒”是用“惩戒”的方法来“教育”,其目的是教育、是为了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而不是为了去伤害受教育者的尊严。包括教育者在内,我们每个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因此就不配得到应有的尊重。2、教育惩戒时要正确选择厌恶刺激。厌恶刺激是指人们不喜欢的事物,比如批评、惩罚。其实,在对孩子的教育中,每个家长和老师都有意无意地在使用着厌恶刺激来对孩子的行为产生影响,使之按照我们期望的方向去发展。然而,由于每个孩子的厌恶刺激都不一样,如何能找准并有效使用厌恶刺激就成了一门学问。具体说来,厌恶刺激的正确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选择对孩子有效的厌恶刺激。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留心观察孩子,掌握什么是孩子不喜欢的,并记在心里。二、奖惩要及时,在孩子的行为出现后马上给予,并且要给予解释,让孩子能够完全明白他是因为什么行为而被奖励或者惩罚,这样才能真正对孩子今后的行为产生有效的影响。三、奖惩的使用要灵活,不能太过单一和刻板,比如每次惩罚都使用同一种厌恶刺激,很容易使孩子产生“脱敏”反应,从而使厌恶刺激逐渐失去效力。惩戒时,我们不但可以把传统的给予孩子不喜欢的食物作为教育惩戒的厌恶刺激,同时还可以把剥夺孩子喜爱的活动作为教育惩戒的厌恶刺激——而在很多情景下,容易被忽略的后者的效用比前者更为理想。3、教育者应理智惩戒,绝不要为自己泄愤而惩戒学生。这是一个简单而直观的道理:如果一个教育者因为自己的愤怒而惩戒学生,那么被惩戒学生就会总结到了一点:“如果我让老师生气,我就会受到惩罚。”那么,这次教育惩戒对被惩戒者产生的后续影响就是:“我以后要尽量讨老师欢心。”而不是“我以后要尽量避免这样不好的行为。”这样,在学生的理解中,惩戒的目的就变成了让学生去讨好老师、哄老师开心,而不是避免出现自己的不良行为。 4、避免单独使用惩戒,一定要辅助激励同时进行,并且在惩戒和激励时向学生明确区分——被激励或被惩戒的目标是他的“行为”而不是他这个“人”。无论惩戒的过程是多么人道,惩戒带给被惩戒者的一定是负面的情绪和具有一定创伤性的心理体验。挫折体验就像一剂苦口的良药一样,虽然对集体健康是必要而有益的,但也无可避免的产生一定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虽然不应该被夸大到因噎废食的地步,但是通过有效的规避而达到“药物”的最佳疗效也是值得提倡的。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惩戒的副作用呢?这其中有很多的小窍门,其核心就是在惩戒中加入激励的元素。比如:在惩戒一个学生抄袭作业这个行为的时候,不要忘记同时肯定他希望取得好成绩的良好动机,帮助学生明白,他的动机是好的,是希望取得好成绩,但是他所使用的方法是错误的,因为抄袭不能够使他真正取得好成绩,而换一种方式,比如改变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向老师和同学寻求帮助等,更能够帮助他达到自己的目标。这样,孩子就能够明白,并不是自己是坏的,而是这个方法是坏的,只要自己可以改变这个坏的方法,就能够做一个好的自己。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惩戒的副作用呢?这其中有很多的小窍门,其核心就是在惩戒中加入激励的元素。比如:在惩戒一个学生抄袭作业这个行为的时候,不要忘记同时肯定他希望取得好成绩的良好动机,帮助学生明白,他的动机是好的,是希望取得好成绩,但是他所使用的方法是错误的,因为抄袭不能够使他真正取得好成绩,而换一种方式,比如改变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向老师和同学寻求帮助等,更能够帮助他达到自己的目标。这样,孩子就能够明白,并不是自己是坏的,而是这个方法是坏的,只要自己可以改变这个坏的方法,就能够做一个好的自己。5、教育惩戒也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被惩戒意味着一个人为自己的不良行为被迫承担不良后果。这个不良后果由于是被迫承担的,因此很容易引发个体的反抗——一个最直接和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诉讼。因此,对教育惩戒者而言,安全实施手中的惩戒权就成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为了避免由于不当使用教育惩戒而导致的对惩戒者自己的“不良后果”,笔者强烈建议惩戒之前一定要有已提前告知的规则可依,并在实施惩戒前给予预警和合理的解释,这样不但可以使受教育者有知情权和对行为后果的正确预期,更能使受惩戒的学生认识到:被惩戒的是他的不良行为而不是他这个人,惩戒也是一种爱他、使他学会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并为自己选择的行为后果负责的方式。与此同时,受教育者也从自身的经验中学到一个现实的道理: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规则,在公平而公正的条件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它们,否则自己就将为此付出一定代价。6、惩戒之后要妥善善后,并注意对积极行为的出现予以即时的正强化。正强化是指那些对行为有积极作用的刺激物,比如表扬。判断教育惩戒效果的一个最直观的标准就是:被惩戒者的行为是否出现了教育者所期望的转变,例如不良行为的减少或消失、良好行为的出现等。教育者应该懂得:受惩戒者能够出现这些好的转变是付出了一定努力的结果,如果不对此进行正强化,受惩戒者很可能就会由于动力缺失而渐渐出现“反弹”。因此,惩戒后,教育者一定要留意被教育者出现的良好的转变(特别是第一次转变),并给与及时、到位的激励,以巩固教育惩戒的“革命果实”。7、在任何条件下避免滥用教育惩戒。笔者认为:任何不以教育为目的的惩戒都属于滥用教育惩戒的范畴;任何虽然以教育为目的的却被过度使用的惩戒也属于滥用教育惩戒的范畴。教育惩戒之所以在中国走到今天这样困窘的境地,不能说不与教育惩戒的滥用有关。中国有句古话说:“假作真时真亦假。”的确,当假冒伪劣横流市场的时候,最尴尬、最委屈、最腹背受敌的受害者莫属“原装货”了。而“原装货”要想在夹缝中坚持幸存下来,“打假”就成了唯一的出路。所幸的是,中国的教育正在一步一步的觉醒者、反思着、努力着。中国真正的教育惩戒,让我们翘首以待。



编辑:大秦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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