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多名代表、21件议案,共同关注一个问题,这种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也是少见的,这些议案是怎么处理的?
校园安全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 武侠
代表呼唤:校园安全立法
全国高校保卫学会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6所高校的调查:1999至2000年两年里,这些高校共发生各类案件9278起(不包括自行车被盗案),非正常死亡人数164人,其中,北京、南京、重庆、武汉、成都等地的8所院校有18名学生和教授被歹徒杀害。另据广东教育厅保卫处的不完全统计,2000年全省发生大、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77人,其中大学生17人。师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处理,因为缺乏一部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几乎每一件都要引起纠纷。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72岁的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大鹏代表在议案中提出,长期以来,涉及亿万师生安全、学校稳定、保障校园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工作无法可依,这与依法治校的要求不相适应。大多数教育行政机关没有校园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学校保卫机构受到削弱,有的甚至被撤销,安全工作权利、责任都不明确。校园周边环境日益复杂,学校保卫人员无权处理,以至于盗窃案、伤害案、流氓犯罪案、教唆犯罪案等时有发生。因此,他呼吁,尽早制定《校园安全法》,使校园安全管理有执法依据和执法队伍,走上依法治校的法治轨道。与陈大鹏代表提出同样内容议案的还有江建中、刘豫阳等700多名代表。
人大调研:应重依法管理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条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700多名代表提出的21件议案被作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就代表建议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分别在广东、湖北、四川、重庆、黑龙江、辽宁、陕西、新疆、云南等地进行调研。
调查发现,目前,我国校园安全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对校园安全的法律保障方面,现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涉及对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保护;国家安全、消防等行政职能部门对发生在校园内的相关案件和灾害事故同样依法享有管辖权。近年来,有关部门又制定了10多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校园安全的各个方面。目前,公安部正在研究、制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法规问题,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同时教育部也将着手研究和起草有关校园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部门规章,力争对学校治安与安全工作所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做出规范。与此同时,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对校园治安的管理。在代表议案提到的高校保卫力量配备方面,国家已经给予了特殊政策。
就调查情况,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听取了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研究认为,校园内发生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应由校规校纪干预处理;校方难以处理的严惩扰乱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干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则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规定各负其责。需要强调的是,查处治安案件、侦查刑事案件是人民警察的责任,对学校内部安全保卫机构不宜赋予其这些权力。
代表赞成:不宜单独立法
2001年11月中旬,内务司法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办公厅联络局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在厦门召开座谈会,通报办理情况,听取代表意见。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意见的尊重和办理工作,并对提出的有关校园安全的研究意见表示赞同。
现有法律法规对处理校园违法活动完全适用,是有法可依的。从体制上看,也不宜授予学校内部保卫人员以执法权。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讲,就某一行业安全问题单独立法是不科学的。因此不宜由全国人大单独制定《校园安全法》。
代表们认为,为维护校园安全,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改进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力度,保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校园得到切实执行。学校当局及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严肃校纪,加强和改进内部保卫工作。
鉴于目前高校存在的校园与社区交叉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当前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力度,增强对治安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并积极支持和保护校园内部保卫干部维护校园安全的正当要求和合法行动。